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
(冀建质〔2011〕7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决定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监理费用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4.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3.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2.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四)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1~1.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费用的来源。
建设项目支出的补偿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已开工的项目追加总概算。
各类房屋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监理责任、补偿奖励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五、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