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大专生不低于15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16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1700元/月。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扣除“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应不低于省确定的指导标准。各地要按照《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豫财社〔2011〕46号)规定,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政策,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现象。
(二)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省辖市要参照当地对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各省辖市“三支一扶”办要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三)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不断完善使用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五、拓宽渠道,全力抓好期满就业工作
期满就业直接关系到每个“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自2011年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起,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申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障待遇落实。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5%比例定向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
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关于实施河南省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豫人社〔2010〕131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