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取得电力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入电网的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
(二)申报材料。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批复文件。
2.电力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入电网的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完成报告和发电计量系统配置、运行和维护方案。
三、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一)初审。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根据企业当年前3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测算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并将上述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初审。10月3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我市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核定与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上报省电力公司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我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省市7:3比例落实市级补贴资金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将省、市两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
4.补贴资金的清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上年度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市财政部门将分别据此进行清算。
四、保障措施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是促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补贴到位,切实保护、提高企业投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
1.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组织和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