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0号)精神,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太阳能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
(二)补贴标准。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补贴资金来源。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共同安排,其中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二、补贴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