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按照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填写“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申报表”,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评选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总分达85分以上的运营单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成立评选委员会,依据各市上报名单,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达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核、指疑答辩等,提出专家评估意见,评选出10个得分最高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特殊情况数量可以适度增减)。
第十四条 评选考核结果由“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批准后将授予当年度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对管理单位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国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申报材料。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各参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总结
(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
(四)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
(五)“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初审情况表
(六)“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打分表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称号”,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略)
2、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略)
3、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略)
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打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