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建城〔2011〕7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防止水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2、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县、镇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竣工验收已投入正式运营,且出水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或者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县、市已按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参加评选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评选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重点是污水处理厂的有效处理量、处理质量、污水处理能耗、运行管理、构筑物及设备、安全管理、化验分析、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参评的有关单位学习《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了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