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1.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 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派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