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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1)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不同阶段和本省及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省住建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 应急准备
  3.2.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3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一般事故应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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