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冀建规〔2011〕715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繁荣城市文化、提升城市特色,推动我省城市建设上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评选办法》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2011年度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评选工作,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以设区市、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街道或者街道围合的街区为对象。
(二)评选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具备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街区详细规划设计成果。
2、属于街道项目的,其长度不少于500米,且商业、文化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属于街区项目的,其用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且商业、文化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商业氛围浓厚,门店营业率95%以上,街区以步行街道为主。
4、其他条件按照《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评选办法》执行。
二、申报材料
“十佳风貌街区”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申报表》一份(表式见附件)。
(二)街区特色介绍(1500字以内)。
(三)图片资料。反映街区全貌的鸟瞰全景、街景、建筑立面、环境小品、广告牌匾等照片资料。
(四)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五)建设项目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成果。
(六)反映街区商业业态特点、街区环境整体风貌,且播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演示光盘1 张。
上述材料中(一)至(四)项合订为一套材料。
三、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佳风貌街区评选办法>的通知》(冀建规〔2011〕405号)要求,各市及所辖县市的“十佳风貌街区”上报项目初审,由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抓紧组织本市及所辖县(市)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后,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