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
(吉工商食字〔2011〕17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198号)(见附件1)精神,结合全省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实际,现就加强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切实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营业执照不及时年检、食品批发主体资格违法、食品供货渠道监管失控、连锁配送不符合食品监管要求、食品入市无质量报告、食品经营者经销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场所与娱乐区和生活区混合、食品经营卫生环境差、食品经营人员无身体健康合格证明等问题。
二、严厉打击假劣食品,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通过加大市场排查检查、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等措施,规范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质量入市关、交易关和退市关,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格查处经营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架来源不明食品,限令整治经营卫生环境、身体健康证明,彻底根治产生农村食品市场假冒伪劣食品顽疾,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农村食品摊贩监管
食品摊贩是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食品经营形式,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存在与取缔相结合。对在地方政府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早夜市、大集等)销售食品及不提供服务设施、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加强管理。要在传统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实施食品摊贩证制度。要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吉食安办发〔2011〕1号)规定,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食品摊点(包括流动商贩贩售)的行为,配合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