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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意见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级局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涉及行政强制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省局清理省级的,市州局清理市州级的,县级局清理县级的。凡是今年11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均在清理之列。严禁执行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清理情况填入附表。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3日前完成。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级局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分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行使执法权限。要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局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的,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做到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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