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意见
(吉工商法字〔2011〕188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6号),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就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要求,做好全省工商系统
《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