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协调学前教育相关事宜,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