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质管理工作

  5.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审核确定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明确区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执法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不明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机构编制部门“三定”方案不一致的,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清理和规范委托执法,委托执法的应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把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授予条件。凡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属于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在审核和确认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7.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录入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8.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梳理并按照程序认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执法装备投入,配备执法取证所需的录音、照相、录像、电脑等设备,确保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三)规范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9.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对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新进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须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外,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统一安排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证。对全市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将其调整至非执法岗位。

  10.建立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严格推行中心组学法制度、讲座制度、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及干部任用考试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县级政府领导干部每年应定期参加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统一组织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2期专题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新法律法规、执法职业道德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