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七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2〕119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佛山、东莞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的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七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不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2.1338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七合同年含税气化管输费平均标准为12.2074元/吉焦(增值税税率为13%),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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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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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602,904.7824
| 0.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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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854,687.8686
| 0.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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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854,687.8686
| 0.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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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312,639.3690
| 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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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854,687.8686
| 0.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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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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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煤气公司
| 732,286.0848
| 0.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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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2,725.2306
| 0.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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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314,825.4855
| 0.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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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319,452.1570
| 0.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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