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能,在文艺组织管理和服务会员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4)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区县(自治县)文联、乡镇及街道(社区)文联工作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文艺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工作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乡镇及街道(社区)文联工作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5)从事文艺工作时间3年以上(含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文联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可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文艺工作者1名,乡镇及街道文联组织比较健全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2名先进文艺工作者。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报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被推荐人选要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推荐人选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市管领导干部不作为表彰对象,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控制在15%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中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上报的先进单位、先进文艺工作者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练(集体材料不超过2000字,个人材料不超过1000字)。填写的审批表(见附件2、3)和主要事迹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市文联组联部,相关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