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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文联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文艺工作者的通知

  (3)切实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能,在文艺组织管理和服务会员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4)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区县(自治县)文联、乡镇及街道(社区)文联工作人员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文艺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工作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乡镇及街道(社区)文联工作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贡献。
  (5)从事文艺工作时间3年以上(含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文联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可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文艺工作者1名,乡镇及街道文联组织比较健全的区县(自治县)可推荐2名先进文艺工作者。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报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被推荐人选要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推荐人选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市管领导干部不作为表彰对象,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控制在15%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中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上报的先进单位、先进文艺工作者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练(集体材料不超过2000字,个人材料不超过1000字)。填写的审批表(见附件2、3)和主要事迹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市文联组联部,相关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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