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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1〕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民办学校是指经我市各级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是指与我市民办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本市各级人事关系代理机构(或学校)的教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和确认。
  (一)初定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满相应年限,可通过初定首次认定非考试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申请初定者,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按人事档案关系管理权限,报本人档案托管地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批初定。与用人学校签订了正式合同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高等院校教师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审批初定。
  (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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