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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城市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2011)

  按要求搭建的得1分,否则由专家按照实际情况酌情扣分,最低扣0.2分,扣完为止。
  (三)城市主要街道管护情况(10分)
  1、街道环境秩序管理情况(5分)
  (1)无占路摆卖,无成片的摊群集聚点,道路两侧无违规马路烧烤、马路餐桌、马路作业(1分)
  有占路经营、马路摊点的,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2)沿街商业门脸无里空外卖、店外摆卖,无乱堆乱放、乱摊乱占(1分)
  沿街发现摆摊设点、店外或门外乱摆乱放的,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3)便民服务摊点统一规范、严格管理、限时限地经营(1分)
  便民服务摊点未实行统一管理的或秩序混乱、环境脏乱的,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4)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无乱涂乱画、乱吊乱挂,无立面张贴(2分)
  存在上述现象的,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2、街道交通管理情况(5分)
  (1)交通组织科学有效,无乱停乱放车辆(1分)
  街道交通组织管理有序,通行快捷、顺畅,停车标线清晰,车辆停放整齐,不影响通行。
  每发现1处车辆乱停乱放或影响通行的情况扣0.2分,扣完为止。
  (2)交通设施、标志设置清晰整洁、完好无损、方便通行(2分)
  交通设施破损或损失的,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3)交通事故少、秩序好,遇突发事件处置快(1分)
  有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拥堵情况,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4)停(存)车场管理规范、干净整洁(1分)
  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设置规定的,管理不规范或停放混乱影响市容、通行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有关要求
  1、街道慢性系统设置规范完整,按照标准规范设置和铺装了慢行道、人行道,标线清晰、规范,没有规范设置和标志的每发现1处扣1分,存在严重不符合规范情况的不得通过评价验收。
  2、主要街道改造整治提升中要做到公交优先,符合条件的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应设未设的每发现1个路段(两路口之间)扣1分,全线未设的扣5分。
  3、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提升要和周边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街道两侧存在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等有影响的设施(如锅炉房、烟囱)的要予以纠正,不能很好解决的将不予通过评价验收。
  4、全面参与、扩大群众知情权,听取群众有关城市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意见,改进工作情况。在评价验收前未在当地公示参加评价验收街道的扣5分;对群众反馈意见置之不理的,每发现1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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