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