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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领域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情况反馈。检查结束后向受检地区反馈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问题的建设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向盟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及时通报。每次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区。对普遍存在,反复出现,影响制约全区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为依据。

  (二)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加强领导,统一调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程序,严格执法,降低成本,提高效能。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执法,切实杜绝“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和“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在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重点问题,领导小组将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领域市场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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