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1)重点查处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违反规定跨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超范围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3)未实行网上售房或一房多售的行为;
(4)未按时上报项目手册或项目手册填报不实的行为;
(5)违反内建房函[2009]58号文件精神,多头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
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开通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1)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房屋权属网络发证系统开通使用情况;
(2)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售房、网上签约、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情况。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1)是否有违规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2)以前检查发现的违规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全额追回;
(3)是否有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所有收取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幢设帐,专户存储,核算到户;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6)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规定全部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5.房地产估价市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房地产估价报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和估价报告网上备案情况;
6.外进房地产开发、估价、物业服务等企业办理进区备案情况。
(四)建筑节能检查重点内容
1.宣传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2.设计单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
3.设计单位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