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只在工程所在地有效。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
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原件;
3、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原件;
5、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8、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原件;
9、安装(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
必须在作业现场核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物是否和产权备案相符;核对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辅助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
2、《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原件;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原件;
5、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1、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