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命名内蒙古自治区园林旗县城。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实行复查制。自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
一、重视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县城指导思想明确,建立健全县城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
二、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制定并严格实施县城 “绿线”管制制度,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三、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经上级盟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四、县城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建成区绿地率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五、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形成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和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
六、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达到居民生活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城市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七、至少建有一座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公园绿地率70%以上,公园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维护良好,景观优美。
八、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
九、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至少有两条干道开展了林荫路建设,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