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我厅备案;

  (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考核验收;

  (三)制定了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实施方案,并已实施2年以上;

  (四)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自查,达到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县城需经上级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五)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的事件。

  (六)县城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城市垃圾处理达不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不予考核验收。

  三、申报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实行年度申报和评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份,评审时间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

  县城由申报旗县的上级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各盟市人民政府的推荐申请;

  (二)有关资料

  1、县城绿地系统规划;

  2、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的实施方案;

  3、创建自治区园林县城活动开展情况;

  4、申报旗县的自查结果,申报旗县城需附有盟市园林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等情况;

  6、县城绿线管理办法和绿色图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7、对照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8、城市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9、创建园林县城工作的影像资料、图纸等;

  10、其他与自治区园林县城评审内容有关的情况。

  六、评审与命名

  (一)、由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所在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厅组织考核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定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