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的通知
(内建城〔2012〕3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
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活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
二、各申报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县城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以积极构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多极支撑城镇体系政策为指导,以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着力打造一批规模适度、宜居宜业的区域中心城市,结合地区特色,强化城镇的生态特点,适度拉大框架,增加林草绿地,完善配套设施,加快生态城镇建设。按照城市标准抓好旗县城建设,增强旗县城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吸纳更多农牧民就地转移,充分发挥县城统筹城乡、保护生态的重要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园林旗县城,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