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管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的管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坚决整治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私房出租屋等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利用综治力量,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常态化整治与周期性治理相结合,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安全威胁的消防隐患,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厦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受理、转办、移送、回访和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差别化监管措施,积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要实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效调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