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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0.2012年中招加分(降分)政策,根据省教育厅有关中招加分意见,结合宁波实际,另行制发。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2012年中考中招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有关制度,建立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要规范高中段招生行为,各学校尤其是省级示范学校不得违规到初中学校开展变相的生源调查,不得向辖区之外地区违规招生、提前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生就读地与学籍地一致。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招生,如需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列入市教育局年度招生计划。杜绝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已被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欢迎各地对2012年违规招生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一经核实,予以严肃处理。网络举报地址:http://www.nbedu.gov.cn/hdjl/wsts.asp。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中招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考生、家长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家长的关注与疑惑,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招生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建立高中招生工作年度分析报告制度,于每年8月底将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将在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总结评估,促进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为了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初中毕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做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2012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方法、标准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测评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也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综合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测评、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由毕业班班主任撰写,学生测评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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