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第七条 公民向公证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有符合《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再由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补办手续。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出具《给予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书面通知公证机构;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机构接到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受援人提供公证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的决定。该决定应当书面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公证事项卷宗材料提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公证事项卷宗应由公证机构留存,但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办结的公证书副本以及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