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甬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甬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
6.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在甬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甬亲属家庭的学生。
7.在甬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和外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鼓励外籍人士子女和外籍适龄儿童就读当地举办的国际学校和设有国际部的学校。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经家长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 )文件精神,各地成立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履行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的职责,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合理控制好班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分布、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教育服务区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实际,重点要统筹做好各地中心城区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城区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原则上应控制在45人以内,有条件的区域班额控制在40人左右。
3.公办学校要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就学。除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人员子女予以直接录取外,如公办学校在招生计划内还有少量学额,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纠风办等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通过摇号的办法确定入学名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摇号范围和摇号原则。参与摇号的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参与摇号而未入围的学生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安排入学。如公办学校按顺序位录取时,招生已足额,则不再使用摇号录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