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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宁波市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分别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等不同情况,按下列顺序先后录取,具体年限要求和录取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⑴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⑵学龄儿童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⑶其他户房分离(户籍、房产、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需在该小学教育服务区就学的儿童。

  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该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如果拆迁户在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的,其子女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到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就读; 如果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戚家的适龄儿童,经确认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暂住证且暂住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向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如该教育服务区小学学额已满,可到尚有学额的邻近小学报名,如不能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智障儿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培智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报名就读,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当地培智学校(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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