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09]37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人才资源开发,推进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市社区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分类改革,研究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化农村乡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开发社区卫生人力资源,稳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二、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高评委”)为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并根据评审专业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社区卫生高评委”负责本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社区卫生高评委”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
三、受理范围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1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