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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宁分公司注销、撤并等承建的项目责任和义务由原资质持有者企业承担。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证书在所在发证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跨省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分公司备案、变更登记的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对在投标或合同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发生严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质量安全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 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进宁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仅限施工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监理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能力、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社会信誉、农民工工资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业绩考核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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