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3日云南省林业厅第十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 与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兴边富民工程、革命老区建设、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九大高原湖泊治理等重大项目及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农村能源建设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培训鉴定、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能源,主要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等生物质能以及太阳能、风能、微水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内容包括农村沼气及综合利用技术、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农村太阳能利用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农村节能炉灶等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与运用。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农村能源工作站负责,主要为农村能源工作提供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承担全省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以及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试验、示范、推广,对农村能源业务技术进行培训。
第七条 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按年度进行实施,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于年初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州 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项目申报指南及当地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月底前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