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28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改革规划》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理顺工作机制,优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组织管理,加强分工协作,理顺工作机制
北京市卫生局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附件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疾病控制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疾病控制处作为牵头处室,定期组织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和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基层卫生)处召开协调会议,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各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疾病控制处:组织、协调市疾控中心对各区县开展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提供专业培训与技术支持;牵头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
妇幼与精神卫生处:建立并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络机制;组织、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对本市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项目开展专业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督导、考核和评估。
基层卫生处: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纳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对区县政府的年度社区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督导、考核和评估。
法制监督处:制定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组织、协调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并参与督导、考核和评估。
财务处:协调落实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对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予以指导;并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医政(基层卫生)处(中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技术规范;对各区县实施专业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督导、考核和评估。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内部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促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实现防治结合,统筹发展。
二、落实保障经费,优化项目资金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对区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