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的通知
(冀建安〔2011〕66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安全和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公示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牌设置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部位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有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
二、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建造师注册编号、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照片;
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姓名、照片、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现场按规定配备的质检员(土建、水暖、电气等)、取样员的姓名、照片、证书编号;
(三)监理单位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水暖、电气等)、见证员姓名、照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等;
(四)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五)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姓名、照片、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三、有关要求
(一)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大门进口处明显部位设置公示牌和“七牌两图”。公示牌的制作和悬挂应与施工现场的“七牌两图”一致,做到清晰、规范、整齐、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