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号令的通知
(冀建城〔2011〕6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10号令,决定废止《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现将该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已经颁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相关燃气方面的规章作废后,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监管、许可、监督检查、经营、服务等政策请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二、原建设部135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的规定,已由《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相关条款代替,有关生活垃圾管理的政策请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三、原建设部135号令《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对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核发管理的规定,已由《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52号令)相关条款代替,有关城市排水管理的政策请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