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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三)加强用地支持。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调整完善价费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电价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部门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五)推进集聚区建设。建立省市两级由综合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指导、认定、推进和评估。各市州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正的申报和具体组织推进。省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或服务生产的企业的总部、研发中心项目的认定、推进及建设。

  四、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统计监测

  (一)建立统计制度。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工信委对生产性服务业范围作出界定,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甘肃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省工信委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甘肃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省统计局要做好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综合汇总、评估、核算和公布。到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和评价考核体系。

  (二)开展统计调查。为确保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工信委要组织各生产性服务业主管部门开展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单位清查,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要求,建立分部门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做好更新和维护。

  (三)做好运行监测。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和通畅的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动态,搞好服务业发展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五、强化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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