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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验收时,应当实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验收专家组织。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从专家组织中随机抽取各专业不少于1名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核验,总体评价整体工程验收的工作质量。验收专家必须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检查核对,随机抽查分户验收资料不低于总户数的20%,对工程实体质量随机抽查、抽测,抽查、抽测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每幢楼不少于3户。
  第三十四条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明显缺陷、有违反建筑强制性标准情形或技术资料有明显问题的工程,应当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和检查核对、抽查、抽测结果负责。

第七章 严格工程质量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管理到位、质量优良的在建工程,及质量达到省级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标准的企业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惩戒。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资质、执业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半年,一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外埠进冀企业和项目部主要人员全部清出,三年内不得进入河北省建筑市场。
  第三十九条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不力,问题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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