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抽查、普查、巡查和日常监督中,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查时,应当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章 严格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保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在位,监理企业必须保证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在位,实施旁站式监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做到监理部人员到位、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对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和细部监理到位。
第二十七条 检测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每一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人员到位、制度落实、实体工程质量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量化考核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量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停工改正。对于累积扣分达到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企业更换,或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防治质量通病,重点加强模架体系、混凝土养护、进场建材复检、几何尺寸、标高控制、装饰装修粗糙,以及厨卫、墙体、屋面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防治。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发布防治质量通病的工作措施。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制定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严格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验收应覆盖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覆盖每一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