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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管。在施工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现场踏勘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是否落实,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机械设备和仪器是否到位。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当按照每个工程质量监督员监督面积5万平方米,配备工程质量监督员,并保证监督经费。同时应当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抽查、普查和暗访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季度普遍检查一次。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
  第十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主要对建设程序的执行及市场行为、执行终身质量负责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实体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抽查、普查、巡查、暗访的结果承担工作质量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职部门和专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设区市负责督导、汇总,各设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前10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明确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以及工作计划、工作程序、资料登记、监督情况记录和留存等要求。责任监督人员应当对工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暗访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暗访应当采取事前不通知、暗访人员随机抽调、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暗访的重点是施工现场施工和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实体工程质量情况等。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3次以上暗访。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暗访工作,并将暗访情况在全市通报,同时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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