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认定,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文件建立永久性档案。
第八条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吋近期彩色照片。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凡未设置或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其中,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监理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和监理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做出专门承诺,并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工程需求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成员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并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监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投标时做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程机械设备和仪器配备等承诺,随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承诺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审查,严格电气、采暖、给排水、装饰工程和建筑节能的审查,严格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面积、功能和户型的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