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11〕6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建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的要求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研究,把文件传达至所有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单位,并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 严格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使用周期内,对所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