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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
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2〕92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76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76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10号)、市安委办《宁波市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集中开展严厉打击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治理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法规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标办)以及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举报电话:87191022。
  三、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违法分包,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
  (三)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防汛防台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齐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现场未部署和组织防汛防台工作的行为;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行业要求,进场报验和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行为;
  (八)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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