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9月1日至11月上旬):检查提高阶段。各地、各单位要在企业和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并在9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我委(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zhianchu@163.com)。我委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总结提高阶段。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和巩固前期专项整治的成果,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委。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要结合企业和工程特点深化完善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和施工环节。
(二)强化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不同施工阶段、施工环节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整治和对坍塌、火灾等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
(三)统筹做好相关重点工作。要把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规模以上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的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在企业资质晋升、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
(四)加强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宁波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有针对性的确定抽查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情况进行核查。要提高执法检查的频次,对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法房屋建筑工程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在非法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本地企业将取消其资质晋升、创优评奖的资格,两年之内不予出具外出施工证明,外地企业一律清除出宁波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