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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乡村医生补助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青海省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绩效考核办法》(青卫农〔2008〕51号),严格进行乡村医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按照青政办〔2008〕175号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努力筹措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考核结果,按时足额发放补助。对于截留省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

  每年12月底前,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共同将本地区本年度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及下年度补助申请层层汇总上报省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区因增人或执业医师、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增加而新增的支出,由各地从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省财政不再另外结算。

  三、关于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管理

  2009年起,省财政按照每车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安排运转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安排解决。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使用管理办法》(青卫农〔2007〕39号)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卫生院,严禁截留和挪用。

  四、关于环湖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配备及管理

  (一)配备地区和数量。

  为切实提高偏远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可及性,今年为海西、海北、海南及黄南州同仁、尖扎等16个县50个偏远乡镇卫生院每院配备一辆流动卫生服务车。其中,车辆购置由省财政厅和卫生厅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统一配发到相关各州。各有关地区财政每车配套专项资金3万元,用于车载医疗设备的配置。车辆配置到位后,车载设备采购由各州地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配备到车。力争于6月开始开展巡回卫生服务工作。

  (二)车辆管理和运转。

  环湖地区各县(市)卫生局要按照《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定使用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医护人员,定期深入村社开展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巡回服务。县卫生局定期检查考核,确保车辆的使用效率。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由州、县政府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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