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卫农〔2009〕1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75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乡村医生培训等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一)培训任务及资金安排。
2009年度,全省在岗的6293名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具体培训任务及资金补助另行下达)。由省财政安排2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自筹解决。培训资金中包含培训资料、教师授课、培训场地租赁、学员住宿等费用,培训单位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此类费用。
(二)资金管理。
省财政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州(地、市)级财政部门管理,年初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培训计划并预拨培训资金。年度培训工作完成后,各州(地、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检查各县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培训效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当年没有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不达标的,下一年安排培训补助资金时必须作相应扣除。
(三)培训要求。
1.培训内容。2009年度乡村医生培训由各州、地、市卫生局制定培训大纲,提出培训工作的目标要求。各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必须把村卫生室十项技术建设作为培训重点内容之一,
2.培训方式及时间。各州(地、市)卫生局要指定各县专门机构承担培训,培训以集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培训工作要在2009年9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3.培训的组织管理。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验收。乡村医生数量较少的地区,可以由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前,要进行班前测试,培训结束时应结合授课内容进行考核考试,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学员进行相应处理并补课,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工作完成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培训班通知、学员名册、课程表、授课提纲、培训班照片、学员考核考试成绩表、试卷等资料汇总上报州(地、市)卫生局审核。2009年9月底前,各州(地、市)卫生局将培训总结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