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建筑劳务现场考勤工作包括进场退场记录和日常考勤,由派遣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1、进场退场记录。建筑劳务分别在进场和退场时,持本人实名制卡各刷卡一次,记录进退现场的时间和从事的工作内容,自动生成从业经历信息。

  2、日常考勤。由派遣单位指定的专人按照《日常考勤表(样式)》记录汇总,随时录入考勤记录数据库,作为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依据。

  七、工资支付管理

  (一)建筑劳务工资应当依据用工合同约定,并参照考勤纪录实时足额支付。

  (二)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应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资支付。

  1、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使用建筑劳务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1)编制建筑劳务工资表,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2)向金融机构提供工资表,同时将工资款项汇入金融机构专用账户;

  3)金融机构按工资表将工资款项打入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4)工资发放完成后,信息自动导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工资支付数据库。

  2、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和程序:

  1)编制建筑劳务工资表;

  2)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审核、公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3)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工资表,同时将工资款项直接汇入金融机构专用账户,管理费用部分按合同约定另行拨付。

  4)金融机构按工资表将工资打入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5)工资发放完成后,信息自动导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工资支付数据库。

  3、零星短期用工且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现金的,按约定发放工资。

  八、责任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实名制工作,配置所需设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办法要求企业履行的管理职责。

  (二)建筑劳务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建筑劳务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