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信息。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等。
2、岗位资格信息:工种、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用工合同信息。所在企业、合同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
首次备案由用工单位在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1、用工单位登陆“河北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录入《建筑劳务备案申请表》要求的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岗位资质证书,向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同时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3、用工单位网上打印带条形码的汇总表,携带建筑劳务人员身份证,向委托金融机构申领实名制卡;
4、委托金融机构网上查询建筑劳务合格名单,审查人员证件,制作建筑劳务实名制卡,交用工单位发放,同时将卡号导入建筑劳务档案数据库;
5、用工单位发卡。
(三)信息更新。
1、建筑劳务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由用工单位负责实时更新,原信息记入系统。
2、岗位证书信息或者培训记录发生变更的,由发证部门或者培训机构负责录入。
3、信用评价信息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录入。
4、从业经历信息由派遣考勤系统自动导入。
六、建筑劳务派遣与考勤管理
(一)基本要求。
建筑劳务用工实行派遣和考勤制度,遵循“谁签用工合同、谁派遣,谁派遣、谁考勤”的原则。
(二)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在与建筑劳务签订劳动合同后,按下列规定进行派遣,没有派遣的建筑劳务不能进入现场。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派遣自有建筑劳务的,由其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
2、实行分包的,先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写工程分包信息,再由劳务分包单位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
《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应明确拟派往工程的名称、地址,以所派遣建筑劳务数量、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上述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现场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