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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3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于2012年6月15日前按要求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85068035。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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