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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林水)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社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以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为平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农产品稳定供给,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培育一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壮大农业产业服务力量;扶持一批具有一定服务规模,较强服务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全面辐射带动周边农民;进一步健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服务类型

  1、农技(林技)服务。提供“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农业(林业)技术和培训课程,在农产品新品种引进、示范、栽培、推广或农产品加工、包装、保鲜、冷藏等环节的技术提供统一服务。

  2、农机服务。提供机耕、机插(播)、育种、育苗、育秧、机收、机修服务。

  3、农资服务。为服务对象供应优质、安全、便捷的化肥、种子(苗)、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资售后服务。

  4、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提供动植物疫病统一防控服务。

  5、经纪服务。为服务对象的农产品经营、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

  三、申报条件

  1、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开展农业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包括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农机服务组织(公司)、民间科技信息服务组织(含民间研究所)、农村经纪组织(人、公司)等。

  2、服务能力。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有健全的内部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或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实行合法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有能力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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